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文秀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