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宗晟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