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鍾月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暻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