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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7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儀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地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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