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儀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木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地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