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宏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千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