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鈞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玲
代 理 人 陳建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墀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