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愛芙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佩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