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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雖與起訴不同,但仍屬裁判上之請求, 所發生程序法上之效果,如重複聲請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參照)亦有適用。所謂有重複聲請禁止之效果,即在 支付命令之聲請或訴訟繫屬中,債權人就同一請求,不得再 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經核前已有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受理支付命 令聲請在案。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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