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和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雖與起訴不同,但仍屬
裁判上之請求,
所發生程序法上之效果,如重複聲請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參照)亦有
適用。所謂有重複聲請禁止之效果,即在
支付命令之聲請或
訴訟繫屬中,債權人就同一請求,不得再
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經核前已有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受理支付命
令聲請在案。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