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豪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陸萬陸仟零陸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