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力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振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