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樺琦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