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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7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揚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春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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