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怡維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其請求並
非
以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依首開
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