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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怡維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其請求並   以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依首開   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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