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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蘇怡維 異議人債權人相對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本件以一定數量之其他代替物為標 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應予准許,求予撤 銷原裁定,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以國際牌CS-LX71A2-CU-LX71HA2分離式冷氣冷 暖空調二台為標的,確屬其他代替物無誤,且已履行對待給 付,此有訂單付款成功通知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 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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