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蘇怡維
異議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
聲明異議略以:
本件乃以一定數量之其他代替物為標
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應予准許,求予撤
銷原裁定,
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
經查,異議人以國際牌CS-LX71A2-CU-LX71HA2分離式冷氣冷
暖空調二台為標的,確屬其他代替物無誤,且已履行對待給
付,此有訂單付款成功通知在卷
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
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