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怡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立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昇達
一、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國際牌CS-LX71A2-CU-LX71HA2分離式冷
氣冷暖空調二台,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