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德
代 理 人 余成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百分之
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