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光照耀創新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珍權
代 理 人 莊巧玲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瓊芳
○ 號5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