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利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麗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