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蕭德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滙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美霞
人 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牧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六八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