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0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蕭德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滙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美霞 人           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牧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六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