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興華科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煥明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巨格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設於基隆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