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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代 理 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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