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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陳玉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偉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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