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金嘉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
分公
司」,設於新北市○○區○○路○○號1 樓、地下室,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