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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史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源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0,800元 │UE0000000 │103年12月24日 │ │ │有限公司西湖分公│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 │ │ │ │司 黃美莉 │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12,000元 │UE0000000 │104年5月7日 │ │ │有限公司西湖分公│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 │司 黃美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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