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鄭文宗
相 對 人 旺陽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鄭文宗
保 管 人 茂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旺陽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茂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旺陽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
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旺陽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旺陽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茂宣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並提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
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公司之清算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茂
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旺陽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