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蘇淑皚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新枝為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許新枝
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
願任同意書、保存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
業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9 月21日士院俊民司成104 年度司司
字第304 號函
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
首揭法
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許新枝為相對人世昌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