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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蘇淑皚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新枝為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許新枝 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 願任同意書、保存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 業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9 月21日士院俊民司成104 年度司司 字第304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 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許新枝為相對人世昌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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