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
債 務 人 張聖毅即張德明
代 理 人 黃正琪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2
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見
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2 萬1,843 元,亦有債務人所提聯
合報民意調查中心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訪員手冊、薪
資明細、轉帳
記錄及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5日全字第103071號函在卷
足憑【見本院103年度消債
更字第12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96至199頁、本院卷第263
至266頁 】。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833 元,總清償金額為41萬9,
976 元,清償成數為6.545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前開所示薪資收入外,尚
有低收入戶每年所發放春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兒少補助(
含兒少津貼),且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日麥人字第000
05號函附卷足憑(見消債更卷第21頁、本院卷第238至240頁
)。
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為41萬9,976元
,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8萬4,412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8萬3,500 元後,尚餘40萬912元,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且債務人陳述因腰椎椎間盤
突出症,併神經根壓迫症狀、頸椎椎間盤突出症併神經根壓
迫症狀及右側腕隧道症候群,宜避免久坐久站及長時間負重
工作致無法再任麥當勞餐廳之工作,亦
業據債務人提出振興
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是債務人
業於104 年辭退麥當勞餐廳工作,另覓其他工作導致每月薪
資降低,尚
堪採信。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自陳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
本人及
扶養費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合計為2 萬4,793 元【包含
膳食費6,493元、健保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日常生活
支出4,000元(即支付弟弟房屋使用等費用)、水電及瓦斯費2
,000元、電話費1,200元、扶養費9,600 元),扣除健保費
等
非消費性支出及扶養費,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14,6
93元,未逾臺北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15,162元,應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
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
,本院應
予以尊重。另債務人扶養費部分,查債務人陳報每
月支付未成年子女張○○(92年次)、張○○(101年次)2人扶
養費9,600 元,尚低於臺北市105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計
算式:( 15162/2 人) ×2 人=15,162】,可認於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
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
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
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日後是否順利謀得兼職或身
體復健後可再覓得其他高薪工作而增加收入,均屬無法明確
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
償
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同時兼職聯合行銷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每月薪
資收入2 萬1,843元,加計社會補助合計每月收入30,626元
,扣除必要支出2 萬4,793元後,願將所剩5,833元,全數納
入更生方案清償,清償6 年,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
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833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6,416,696 元 │
│4.清償總金額:419,976元 │
│5.總清償比例:6.54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3,805 │876 │
├──┼──────────────┼─────┼────────┤
│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72,629 │248 │
│ │公司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1,534 │592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3,150 │394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6,508 │324 │
├──┼──────────────┼─────┼────────┤
│ 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68,208 │244 │
│ │公司 │ │ │
├──┼──────────────┼─────┼────────┤
│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0,885 │410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3,529 │1,885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51,441 │774 │
├──┼──────────────┼─────┼────────┤
│10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007 │86 │
├──┼──────────────┼─────┼────────┤
│ │合 計 │6,416,696 │5,833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