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和
相 對 人 高佳玲
債 務 人 豪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7 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8年8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後債務人豪緯興
業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30,066,060元及自104 年5 月9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核
發104 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
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債務人豪緯
興業有限公司
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