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相 對 人 高佳玲 債 務 人 豪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7 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8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後債務人豪緯興 業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30,066,060元及自104 年5 月9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核 發104 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債務人豪緯 興業有限公司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