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聖多里尼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振棠
相 對 人 何漢璋
上列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
人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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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2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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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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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3月27日 │200,000元 │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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