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學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雪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森彩科技有限公司即研創數位有限公司間
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XP103022之本票1
紙准許
強制執行,
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有提出本票
原本、釋明利率為10% 之依據並提出相對人森彩科技有限公
司即研創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104 年1 月29
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是依
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