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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50號 聲 請 人 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霖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沛玲即吳采昀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TH732202和票號TH732203之本票原本,共2紙。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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