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錩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俊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利息是否自附表所列之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