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錩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昌運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俊銘間
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
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惟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利息是否自附表所列之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