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黃威
洪慈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
臺幣2 萬8,938 元,亟待一併請求
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
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2 項
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云云。
二、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
文。
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已經本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576 號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無再予
確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與前開規定不合,自應
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