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黃威       洪慈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 臺幣2 萬8,938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 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2 項 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已經本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576 號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無再予 確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與前開規定不合,自應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