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 相 對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肆 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 字第147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5,餘由聲請 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4,464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為13,741元(計算式:14,464×95/100=13,741,元 以下四捨五入),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