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杰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靖文 相 對 人 正隆麗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一三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103 年度裁全字第145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 萬2,000 元為擔 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13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 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本院104 年度司聲字第157 號),爰聲請返還擔保 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 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 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 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