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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鎮 相 對 人 洪黃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66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6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43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 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21日內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 存書、假扣押裁定、本案訴訟民事判決、存證信函、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220 號、99年度存字 第437 號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 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1日北院木文查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查聲請 人雖未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 經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相對人是否受 有損害之狀態業已確定。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 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 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 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 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執行程序既 已撤銷,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 。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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