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鎮
相 對 人 洪黃威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三七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66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6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43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本案
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21日內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
存書、假扣押裁定、本案訴訟民事判決、
存證信函、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220 號、99年度存字
第437 號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
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1日北院木文查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查聲請
人雖未撤回假扣押
強制執行程序,
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
經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相對人是否受
有損害之狀態業已確定。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
假
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
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
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
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執行程序既
已撤銷,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
。揆之
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