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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鎮 相 對 人 洪黃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 26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6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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