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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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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小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記 被上訴人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朝記為德豐通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 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5 、178 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4 年11月17日變更為劉朝記,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朝記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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