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宸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欣婷
被 告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
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
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
經查:
(一)
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在案,依
前
揭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等情,有
支付命令聲請書、送達證書、支付命令異議狀在卷
可按。
(二)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 萬544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37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269元,並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262 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有
前揭裁定書在卷
可稽。
(三)
惟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3 年3 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證,而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此有本院
查詢簡答表、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顯見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