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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財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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