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賢財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