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朱容辰
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爭
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
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就提出爭點
整理書狀,
上開通知已於104 年3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為證。原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