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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朱容辰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 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 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就提出爭點 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 年3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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