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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仲明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彭兆淦 訴訟代理人 余增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 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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