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仲明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彭兆淦
訴訟代理人 余增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
裁判費壹萬
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