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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潗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紫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91,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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