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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追加原告  王騰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騰 追加原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追加原告  漢威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金龍 追加原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訴訟代理人應於106 年4 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陸 軍復興北營區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第 13條第1 項第1 款「每項每逾期1 日扣罰新臺幣20,000元」 之約定,究屬損害賠償預定總額或係懲罰性之違約金,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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