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名裕
追加原告 王騰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騰
追加原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追加原告 漢威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金龍
追加原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兩造訴訟代理人應於106 年4 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陸
軍復興北營區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第
13條第1 項第1 款「每項每逾期1 日扣罰新臺幣20,000元」
之約定,究屬
損害賠償預定總額或係懲罰性之
違約金,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