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崇仁為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
程序於
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
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新發,
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8 年2 月27日變更為李崇仁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茲據其於同年8 月7 日具狀
聲明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