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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崇仁為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 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新發,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8 年2 月27日變更為李崇仁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於同年8 月7 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