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簡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勝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美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 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 項,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 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 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