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本源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044,150元(見原判決第27頁附表2「總計」欄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0,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