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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債 務 人 簡美鑾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8 月、9 月退費之緣由並提 出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3.除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保單外,債務人是否尚有以債務人 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如有,請說明投保公司名稱、投保內容,是否 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 險費用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6.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確實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址之證明文件。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2 年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每月支付台中台北往返交通費1500元之必要性及計算 式。 10.提出104 年1 月迄今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提出104 年1 月迄今之電話費明細及每月支付電話費1600 元之必要性。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4.查債務人97年前置協商時,分為支付無擔保及無擔保債務 ,說明債務人名下目前是否有不動產,如已處分,請說明 其變動時間、買賣價金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及異動索引。 15.說明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何以美商美 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丹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為何?與執行收 入區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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