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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債 務 人 劉家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2 年12月起今每月薪資單。 2. 102年12月起迄今之醫療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2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住所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債務 人基於何關係居住? 所有居住成員為何人? 如何分擔相關居 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 、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 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近二年牌照燃 料稅繳納證明、近半年每月油資3500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費 用單據,並說明各該車輛目前由何人使用?使用必要性為何? 6. 旭研企業有限公司、築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築生國際 藝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吉羊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旭研企 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近五年公司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後兩項文件債務人應自行以股東或董事身分向各該 公司請求查詢)。 7. 債務人配偶及2 名子女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說明配偶及子女每月收入或就學狀況,配偶支出子女扶養 費之金額。 8.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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