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債 務 人 李德軒即李聰
代 理 人 吳忠德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
扶養義務人(即
其配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
扶養費
用?提出債務人所有
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子女)之收入
證明文件(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
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何時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
領之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
領時起
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2 年、103 年神旺大飯店股份有
限公司承德
分公司、美麗信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吉維那環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偉企業有限公司薪資轉帳帳戶及
帳戶存簿內頁影本。
9.說明積欠債務原因父母醫藥費是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之醫藥
費,現父母醫藥費由何人支付。
10.目前生活費用由何人支付。如何支付。
11.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或
繼承財產並
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